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3 09:21|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严姝婷、王建华、常治强、杜国强、蒋国银(采购人代表)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我局在依法处理供应商对“湖北汉江技师学院一标段空调采购项目”(编号:SYS-202208-JZ004(2))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实质性要求未认真履行审查和评价职责,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处理结果
鉴于五位当事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提交了检讨书,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严姝婷、王建华、常治强、杜国强4位评审专家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暂停其评审活动6个月(禁止时间:2023年5月23日-2023年11月22日)。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执法机关:十堰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