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9 09:02|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夏冠群、王佩强、姜永英、明莉、付定虎(采购人代表)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在对“十堰市人民医院超声影像中心心脏彩超项目”(编号:HBSY-202212ZC-037)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项目评审时对项目预算控制总价和单项控制价认知有误,违反了政府采购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工作原则。
三、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处理结果
鉴于5位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提交了检讨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夏冠群、王佩强、姜永英、明莉4人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执法机关:十堰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