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7 10:23|发布单位:浠水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经查证,你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苏州同瑞土方平整工程”于2022年1月17日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发布了政府采购磋商公告,2022年1月29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但是,该项目在2022年1月19日(中标结果公示前)就已经由公示的中标人开始动工建设,存在先开工后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执法机关:浠水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