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财政局关于对红安县苏区医院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30 09:29|发布单位:红安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红安县苏区医院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3年1月9日,我局收到红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交办的关于《红安县苏区医院家具采购项目HAC2020335》举报案件,局党组高度重视,于2023年1月13日由县纪委监委派出第七纪检组及政府采购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红安县苏区医院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所有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如下:
2020年11月23日,该项目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同年11月24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中标公示,同年11月25日向中标供应商红安县京港家俬商贸有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并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了采购合同。
截至2022年6月15日前,红安县苏区医院一直以采购需求实际变更为由,要求中标供应商等待通知再进行合同履约。2022年6月15日,红安县苏区医院擅自向中标供应商单方面下达了终止合同通知函。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苏区医院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红安县苏区医院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红安县财政局。
2、对红安县苏区医院进行警告。
3、红安县苏区医院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执法机关:红安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