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教育局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3-03-10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教育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0 17:27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建始县教育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经核实双方签订合同中未严格按照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货物品牌型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规约定“本合同乙方供应的设备和所用材料以及工程质量应达到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要求、响应标准。”。致使该项目采购货物存在不确定性,导致验收过程无法认定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建始县教育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30307


执法机关:建始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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