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飞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3-04-14 00:00:00

洪湖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飞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4 10:07发布单位:洪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湖北飞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桂花街170号1幢1层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X5048F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经查明,当事人是洪湖市城西九年一贯制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洪财采备〔2022〕268-1号,项目编号:HHCG2022-0028)成交供应商,于2022年8月22日与采购人洪湖市教育局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当事人成交的采购空调数量及规格型号为:1.5匹挂机223台,型号KFR-35GW/G2-2GX,二级能效;3匹柜机245台,型号KFR-72LW/BDN8Y-PA401(2)A,二级能效;5匹柜机22台,型号KFR-120LW/BSDN8Y-PA401(2)A,二级能效。当事人已经实际安装的空调数量及规格型号为:1.5匹挂机211台,型号KFR-35GW/BDN8Y-DH400(3)A,三级能效;3匹柜机225台,型号KFR-72LW/BDN8Y-PA401(3)A,三级能效;5匹柜机14台,型号RFD-120LW/BSDN8Y-PA401(B3)A,三级能效。当事人已经安装的空调规格型号均与《合同书》规定不符。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95万元的5‰即9750元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名:洪湖市非税收入征收结算中心
开户行:工行营业部
账 号:1813024129044029036

五、处罚日期

20230414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40414


执法机关:洪湖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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