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雅园2号公寓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3-18 00:00:00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雅园2号公寓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8 14:57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雅园2号公寓床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襄阳市跃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高新区创业中心

被投诉人: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名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18号,樊城区星火路社区居委会院内办公楼2楼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了襄阳市跃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雅园2号公寓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ZYDL2024008)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样品小样中(1)外观颜色美观耐看,能够实现使用功能。投诉人认为,外观颜色和此次招标的质量及服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作为加分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边立柱:立柱三面带有一根半径为12.5mm的于凸形加强筋;★长床沿:采用优质冷轧钢板经特制成型线轧制而成的开口异型材(不能为闭合管),其立面为异型,正面设有一根40mm凹形加强筋,正面压花纹;★爬梯:踏板钢板长336.3mm*宽125mm,踏板两端设两块反光防滑塑料踏步垫,型号为49.6mm*81.1mm;★防潮垫:采用一次性PE塑料注塑成型,规格82mm*82mm*高82mm,厚度20mm等。投诉人认为,这些特殊要求均与此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服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作为了实质性要求的扣分项。
2.被投诉人在2024年2月3日质疑回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
投诉请求:取消湖北峰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三(2)条“技术评议”中关于“样品小样”中规定“(1)外观颜色美观耐看,能够实现使用功能;”这是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立的特殊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五(二)条关于“技术参数”中明确规定,★边立柱:立柱三面带有一根半径为12.5mm的于凸形加强筋;★长床沿:采用优质冷轧钢板经特制成型线轧制而成的开口异型材(不能为闭合管),其立面为异型,正面设有一根40mm凹形加强筋,正面压花纹;★爬梯:踏板钢板长336.3mm*宽125mm,踏板两端设两块反光防滑塑料踏步垫,型号为49.6mm*81.1mm;★防潮垫:采用一次性PE塑料注塑成型,规格82mm*82mm*高82mm,厚度20mm等。上述技术参数设置要求与该项目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有关,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且与合同履行有关,是属于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三(2)条“技术评议”关于“技术参数”中“拟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带‘★’重要技术参数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这是属于将该项目实质性参数要求错误地引用写入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中,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规定。该项实质性要求虽未作为评审因素参与评分,但列于此处属于条款引用错误,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
(二)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回复函未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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