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8 14:51|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第18栋9层1号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四中学,湖北金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388号,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檀溪府邸3栋1-1204室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受理了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YSZ-ZFCG202401FW-016001)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该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条评标程序及标准(四)商务评议中“企业实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培训设施等教学条件,有《保安培训许可证》得8分,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培训场地租赁合同(或购买提供房产证)原件扫描件、保安培训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培训场地及安检培训设施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投诉人认为,要求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跟具有《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培训备案证明材料没有必然联系,而具备《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培训备案证明的保安公司襄阳就一家,整个湖北也没有几家,全国同时具备的比例也非常低,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是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都明确取消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核发,改为备案管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保安培训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明显是与法律相违背。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培训备案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31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第1次更正公告”,将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四)条商务评议中“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地、培训设施等教学条件,有《保安培训许可证》,得8分;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培训场地租赁合同(或购买提供房产证)原件的扫描件、保安培训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培训场地及安检培训设施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更正为:“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地、培训设施等教学条件,有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培训备案,得8分;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培训场地租赁合同(或购买提供房产证)原件的扫描件、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培训备案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培训场地及培训设施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20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第2次更正公告”,将上述第一次更正公告的内容更正为:“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地、培训设施等教学条件,有保安培训备案,得8分;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培训场地租赁合同(或购买提供房产证)原件的扫描件、保安培训备案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培训场地及培训设施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6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第3次更正公告”,将上述第二次更正公告的内容更正为:①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地、培训设施等教学条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培训场地租赁合同(或购买提供房产证)原件的扫描件、培训场地及培训设施照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②投标人提供保安培训服务内容(包括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讲师配备等),合理可行且满足采购需求得5分;较合理可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内容简单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第三次更正公告要求投标人具有培训场地、培训设施等教学条件和保安培训服务内容材料,是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关于“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三条“培训服务”中“提供培训场地、培训设施,每季度一次培训服务,加强服务人员职业素养,强化专业知识、专业工具的操作及学习”的规定;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第2次更正公告”修改取消了“保安培训许可证”;“襄阳市第四中学保安服务第3次更正公告”修改取消了“保安培训备案证明材料”。上述两次更正公告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之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