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3-15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5 16:23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松滋市天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北路西段6号

被投诉人:1、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松滋市人民医院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4号;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82号

相关供应商1: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沙市区白云路18号12-13

三、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30日,投诉人(松滋市天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松滋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包1:中央空调离心式冷水机组维保;包2:中央空调终端维保)的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1月3日、1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回复。2024年1月11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通过松滋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1月12日松滋市财政局审查投诉材料后向投诉人发出《关于政府采购投诉补正的通知》,投诉人当日补充投诉材料,松滋市财政局于1月12日依法受理了投诉,投诉事项内容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月9日为止依然未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信息平台上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的文件精神。
(二)投诉事项二: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多项数据存疑,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128.35万元,资产总额49.72万元。
(三)投诉事项三: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中回复:经查询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相关事项企业均选择不公示。但事实依据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楚公示了企业缴纳社保的人数(在质疑中已提供附件)。
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严重的庇护倾向,对于显而易见的事实依据竟然置若罔闻。其完全有理由怀疑: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于缴纳社保所作出的承诺为虚假承诺。
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内容:“依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 号)第二条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为何在回复中断章取义,避重就轻,不将“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原文一并回复,难道是无法提供事实依据还是在害怕什么?
(四)投诉事项四:在质疑投诉期间,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签订实质性合同的前提下,已经提前进场维保施工(现场照片截图),该单位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流程规范,请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综上,松滋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为:SZ-ZXFHCG-2023-26)的招标活动应立即暂停,请予审查为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下达了该项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向被投诉人1(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松滋市人民医院)和相关供应商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松滋市财政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向沙市区经信部门、人社部门,荆州市经信部门、人社部门,松滋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提交协查函进行走访调查及相关政策咨询,收集了相关佐证资料,现对投诉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审查,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截止 2024 年 1 月 9 日未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信息平台上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向多部门调查咨询,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书”内容与实际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资格条件,投标无效,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经审查,松滋市人民医院在投诉答复期间书面回复,该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未开始维保施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一。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兴方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及质疑回复不规范等问题,将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3号)规定,另行处理。
2.关于投诉事项二、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3.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松滋市人民医院取消中标结果,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荆州市松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另案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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