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信息化软硬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3-15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信息化软硬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5 15:50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信息化软硬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云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6幢06单元15层5号C559

被投诉人:1、松滋市卫生健康局;2、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谢家冲路69号;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云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信息化软硬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项目”的招标文件,于2024年1月1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虽然代理机构回复通过CMMI认证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具备软件开发企业综合实力,且非某家厂商所独有。但不能否认的是CMMI软件成熟度认证证书是由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软件工程研究所组织开发出来的,它只是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并不是一个标准,同时也未得到我国相关权威机构认证,并且与我国国情不相符,作为实质性要求将其作为本次项目评分不合理。
(二)投诉事项二:投标人参与国家或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医疗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南等编制工作,本质上就是医疗信息化行业特定奖项,且在采购需求及商务技术条件中根本没有针对投标人提出此类资质要求。代理机构罔顾事实,竟然回复在本次项目采购文件中有明确的要求,该项内容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
(三)投诉事项三:将“投标人提供相似项目案例合同,合同中需包含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医共体信息平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内容”“投标人承担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用户通过国家卫健委医疗健康信息区域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四级的”、“投标人承担的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四级及以上评审的”作为评分项,虽然代理机构一味强调以上案例项目数不胜数,不具备倾向性及排他性,但仍然改变不了以上内容属于医疗信息化行业特定业绩和案例的事实,且在采购需求及商务技术条件中没有针对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四级及以上评审的任何表述。
(四)投诉事项四:代理机构虽然强调需要有丰富经验的实施团队常驻现场支持,对技术人员及实施人员要求有必要的专业性是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的基础要求之一。但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投入项目团队负责人和驻场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各类技术能力证书,本质上就是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认证,且完全满足评分要求的公司并不多,实际上已经剥夺了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竞标参与权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投诉事项五:标“▲”的参数要求提供系统截图并不能决定投标人的研发能力,该内容设定有明显为个别系统厂商设定的特定分值之嫌,且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将该内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投诉事项六:本项目技术要求对软件开发技术框架、核心技术、系统功能等内容都做了非常详细的描述,各个厂家技术展现形式虽然不同,但是都能满足相关系统功能,如果按照招标参数要求对大部门厂家极不友好,该内容设定有明显为个别厂商量身定制之嫌,会给专家评标造成困扰且不透明,影响项目评标公平性。具体包括:4.2.9.2门诊医生站、4.2.9.3门诊护士站、4.2.9.4住院医生站、4.2.9.5住院护士站。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停止招标,将招标文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处进行修正后再进行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于2月1日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于3月7日本机关在荆州市组织召开了投诉调查论证会,组织了3名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现对投诉书的投诉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被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已经将评分标准CMMI认证删除,并于2024年1月22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投标人参与国家或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医疗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南等编制工作”,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符合本次招标采购需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审查,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标人提供相似项目案例合同,合同中需包含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医共体信息平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投标人承担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用户通过国家卫健委医疗健康信息区域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四级的”、“投标人承担的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四级及以上评审的” ,商务要求中无明确的采购需求,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审查,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项目团队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质量存在关联,评审因素“项目团队”评分标准的设置属采购人合理要求,并且对项目团队技术人员技能的要求,能更好地保障项目顺利高效实施。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审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项系统截图”的要求不属于倾向性,相关项目功能为基本功能,但表述不准确存在歧义,投诉事项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相关信息系统技术功能符合采购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对信息系统技术功能设定的技术参数并无不当。经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市场调研提供了4家生产厂家的书面函件,函件均说明其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足以生产制造满足本项目所需产品,根据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述系统功能要求为个别厂商量身定制,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技术部分评审因素中“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以“同比优秀、同比良好、同比较差”等为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一、二、四、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三、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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