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第五中学至善楼更换空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1 11:58|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第五中学至善楼更换空调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西湖庭苑2东1单元5号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五中学,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6号,襄阳市东津新区汉水路1号东津商务大楼C座9楼
相关供应商1:湖北金松伟业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侨丰国际商品博览城第B1/A2栋2层B1-2-001-015,A2-2-001-014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受理了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对“襄阳市第五中学至善楼更换空调”项目(项目编号:XYSZ-ZFCG202312HW-143001)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4年1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原文件中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修改为3P天井式/嵌入式/天花式空调,电源380V,除格力、美的有380V电源外,再也没有第三家空调品牌满足上述要求,涉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采购人将第一次竞争性谈判的3P柜式空调电源220V,更改为3P天井式空调电源 380V ,造成除了格力空调外,其它品牌全部出局,仅有的一家美的空调参数产生负偏离被扣分,通过评分标准卡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非国家官网查询的“空调安装调试工证书”产生负偏离被扣分,再通过评分标准卡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十星级”产生负偏离被扣分而出局,最终达到格力3P天井式定频空调电源380V 中标的目的。该项目涉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该项目磋商文件选用格力3P天井式定频空调电源380V《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国家标准(工业用空调) GB19576-2019 作为磋商文件技术参数指标,而格力3P天井式定频空调380V不是变频新能效《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GB21455-2019, 与磋商文件《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GB21455-2019不相符,为何3P天井式定频空调要增加国家电网压力,而不能采用众多品牌都有的3P天井式/嵌入式/天花式空调电源220V?该项目涉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格力3P天井式定频空调电源380V,质保期6年,将产生“天价”电费转嫁给采购人,造成采购人国有资产“天价”电费损失。《襄阳市第五中学至善楼更换空调》项目从谈判文件更改为磋商文件,最终还是内定的格力供应商中标。
5.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原文件中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修改为:《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GB/T18836-2017;将GB/T18836-2017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工业用空调:本标准适用于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强行写列入《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格力3P天井式定频空调电源380V 中标目的,涉嫌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6.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原文件中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中GB/T17758 -2010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工业用空调: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强行写列入《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格力3P天井式定频空调电源380V中标;涉嫌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7.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原文件中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修改为《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 19576- 2019。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203 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 3. 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该项目(房间空气调节器》不是优先采购产品,而磋商文件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必须采购《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2019。
投诉请求:质疑回复函未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彻查严惩违法乱纪行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磋商文件中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中“★3P天井式空调,★电源380V”修改为“3P天井式/嵌入式/天花式空调,电源380V”,这是属于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三(四)条关于“产品参数”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以及配置要求逐条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13分,技术参数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可见该技术参数是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并不属于实质性要求;能够满足该要求的供应商有许多,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中确定的采购需求是“★3P天井式空调,★电源 380V”,更正公告修改为“3P天井式/嵌入式/天花式空调,电源380V”,这是属于采购项目根据实际需求而确定的特殊需求。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空调安装调试工证书”“《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十星级”,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能够满足此项技术要求的供应商许多,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标准、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更改为《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这是属于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五条关于“售后服务要求”规定:“质保期2190天,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任何因安装工艺、材料和产品质量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或部件损坏,由成交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这是属于采购项目对售后服务的特殊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6-2017)笼统地汇集在《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下,这是属于磋商文件在引用国家标准名称及标号时不准确、不完整、不严谨所导致的瑕疵,但不影响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引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 -2010)笼统地汇集在《房间空气调节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下,这是磋商文件在引用国家标准名称及标号时不准确、不完整、不严谨所导致的瑕疵,但不影响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引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七)投诉事项7。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2024),A020618 生活用电器中“★A0206180203 空调机”名称下包含有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该清单“注3”标明: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由此可知,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是属于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
该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公告1明确规定:“★本次采购的所有空调均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须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与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要求一致。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外,质疑回复函未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回复函未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