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信技术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2-02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信技术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2 17:03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信技术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帮悦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长咀村长咀光电子工业园一期8号厂房1—3层D座203室

被投诉人:蕲春县公安局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东壁大道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武汉市帮悦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蕲春县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信技术服务项目(文件编号WXY-2024-001)的招标文件于2024年1月26日向代理机构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31日在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产品参数我司经过多方了解此参数具有唯一性”;
2、贵方回复函其内容说“不具有明显倾向性”,那其“证明此参数还是具有倾向性”;
3、“需提供的移动警务终端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指向了特定行业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倾向性。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1、投诉答复情况
蕲春县财政局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当事人蕲春县公安局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蕲春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1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交了该项目的投诉事项答复情况说明。
2、投诉调查情况
蕲春县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信技术服务项目于2024年1月22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针对投诉人武汉市帮悦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代理机构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在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了变更公告。
经审查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变更内容,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6.1-2018)中的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的技术要求,该项目磋商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目前,市场上的主流机型,如华为、VIVO、OPPO、小米等机型均符合本项目硬件技术参数要求。
(三)调查结论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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