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1-25 00:00:00

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10:34发布单位: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武汉天汇诚信工程管理项目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27号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16楼1-6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项目编号:THCX-HW-2023-1-080)”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没有依法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定依据,不利于评审专家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分。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车辆检验报告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标准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将技术参数须以检测报告(带“CMA”或“CNAS”标识)作为评审依据,以制造商的技术白皮书(需加盖厂家公章)作为参数支撑、以制造商厂家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说明作为参数支撑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属于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生产环境照片(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主要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租赁合同(包括下料、焊装、涂装三个部分的主要设备)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倾向车辆制造商的投标主体,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四)投诉事项4:将与本项目所采购产品类似的成交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倾向性,变相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鉴于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需要当面质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组织质证会议,邀请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五个评分项“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中针对“详细、具体、合理、可行性强、有缺陷”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3、投标人所投车辆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拟供车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公告目录)、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设备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承诺函。”,这一实质性要求并不是要求投标时提供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而是提供“投标人所投车辆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拟供车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公告目录)、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设备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的承诺函,并未将车辆检验报告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标准,未增设投标人义务;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属于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是佐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材料,且机动车是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合理的,而且招标文件中“以制造商的技术白皮书(需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或“以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说明作为评审依据,且必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作逐条注明”均为评审依据,并非资格要求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了确保采购产品质量可靠性和供应商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生产环境照片(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主要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租赁合同(包括下料、焊装、涂装三个部分的主要设备),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且评分项中证明材料是以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提供的材料为准,没有限定必须是车辆制造商为主,不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和评分标准要求“与本项目的所采购产品类似的成交业绩”指与采购产品类似,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垃圾车,各类压缩车,业绩设置是针对所采购的产品,并不涉及“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之要求,未违反负面清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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