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10:34|发布单位: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
被投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武汉天汇诚信工程管理项目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27号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16楼1-6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武汉市蔡甸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作业设备(第二批)(项目编号:THCX-HW-2023-1-080)”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检测报告(带“CMA”或“CNAS”标识)”、“制造商的技术白皮书(需加盖制造商公章)”、“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说明”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关于“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验收方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鉴于投诉事项涉及评审因素等专业问题,需要当面质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组织质证会议,邀请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3、投标人所投车辆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拟供车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公告目录)、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设备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承诺函。”,这一实质性要求并不是要求投标时提供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而是提供“投标人所投车辆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拟供车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公告目录)、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设备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的承诺函,并未将车辆检验报告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标准,未增设投标人义务;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属于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是佐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材料,且机动车是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合理的,而且招标文件中“以制造商的技术白皮书(需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或“以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说明作为评审依据,且必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作逐条注明”均为评审依据,并非资格要求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和专家组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五个评分项“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中针对“详细、具体、合理、可行性强、有缺陷”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