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08:52|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融智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27号东谷银座1405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一中学,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1号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1号,襄阳市东津新区汉水路1号东津商务大楼C座9楼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受理了武汉融智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项目编号:XYSZ-ZFCG202311HW-118001)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智能教学笔”共五条参数,都标注有“△”号条款作为重点评分项处理,尤其是“磁吸充电”项在黑板的参数中已经体现,这里又重复,显然是为个别厂家特意为之。满足上述参数的主要为科达讯飞一家,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指向性。
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项“商务评议”关于“所投产品资质”的描述指向特定供应商。一般来讲,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不是教学内置资源无版权纠纷的体现,若要体现这一因素,应当要求制造商提供和相关资源厂商的合作证明即可。通过调查发现,满足上述参数的主要为科达讯飞一家,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指向性。
投诉请求:建议修改或删除上述参数。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智能教学笔”中“1.△搭配智能笔需支持上下翻页,飞鼠和虚拟激光笔功能”;“2.△智能笔支持与大屏一体机实现磁吸充电,支持智能笔贴放至一体机大屏放置区域后可自动登录教学应用系统,无需教师手动输入账号和密码”;“3.△在教学系统运行环境下,智能笔可通过一个按键功能切换画笔颜色与板擦,支持一键切换颜色不少于2种,且支持教师自定义”;“4.△智能笔在教学系统运行环境下,支持语音指令能力,能够通过语音指令操作windows系统和教学系统的相关功能,满足教师移动教学需要”;“5.△在教学系统运行环境下,提供智能笔扩音功能,扩音延迟≤40ms”。招标文件上述五项技术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项“备注”明确标明,“本采购需求中涉及品牌(如有)、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的均为参考,供应商可提供同等档次或更高档次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证明其符合采购需求”。由此可见,上述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满足此项功能及技术参数的投标供应商达三家以上,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项“商务评议”关于“所投产品资质”中“为确保所投教学应用系统内质资源无版权纠纷,所投教学应用系统产品制造商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此项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能够满足此项评审因素的投标供应商达三家以上,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