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刘家场镇城市保洁及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2-22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刘家场镇城市保洁及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2 15:19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刘家场镇城市保洁及市政设施维护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松滋市刘家场镇西马路2号

当事人2: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三巷34号

三、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5日,投诉人(湖北白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城市保洁及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的中标结果,向采购人(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2月27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情况进行了回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回复,于2024年1月3日向市财政局提起书面投诉,市财政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4年2月1日向市财政局递交了书面申请撤回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同时,根据投诉处理期间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期间,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公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失,导致评审结果不真实,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具体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不规范,分项报价表不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导致各投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表述不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从业许可证书,可以不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但要作为从事该服务事项的必备条件,采购需求应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中标后限时办理从事该服务事项的许可证书的承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
3.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以“内容完整细致、方案合理可行的、内容和方案基本可行的、内容和方案欠缺的、不合理或未提供的” 等模糊条件作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本机关做出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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