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0 14:46|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资市镇李塘村老年幸福食堂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中,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未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规定执行。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四、处理结果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