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1-29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9 11:45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1.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田径场及附属设施维修项目中擅自采购进口货物52.86万元。
2.县职校项目管理不到位,违规采取‘内减外增、此消彼长、总量不突破’的方式,追加合同外工程51.57万元,超合同采购金额的10%以上。

三、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三)《政府采购法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于通报:(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给予警告。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40126


执法机关:建始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29

  • SKM_367240126110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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