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对赫焕丽、方光常、王时秋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09:24|发布单位:嘉鱼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赫焕丽、方光常、王时秋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咸宁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咸审法移〔2023〕31号),本机关对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嘉鱼县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计量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BZYZFCG2020-014-2)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评审专家赫焕丽、方光常、王时秋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且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采购文件、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对前述所涉内容的响应、评标报告中“五、评标情况及结论”、“六、评标、定标意见”、“七、附表附件三:供应商综合评分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处理结果
鉴于该项目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发现时间 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审计取证单日期),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故我机关对评审专家赫焕丽、方光常、王时秋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执法机关:嘉鱼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