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财政局关于对红安县教育局教联体数字赋能信息化建设项目(A包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4 12:13|发布单位:红安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红安县教育局教联体数字赋能信息化建设项目(A包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省千鼎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洪山区雄楚大街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2、A4幢A2单元1602号
被投诉人:红安县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
地 址:红安县城南大道原经信局办公楼
相关当事人: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红安县东上店上店春晓还建房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了红安县教育局教联体数字赋能信息化建设项目(A包段)的报名投标,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5日由红安县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获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因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不满,于2023年11月20日向被投诉人1(采购单位)、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提交了书面质疑函,被投诉人1、2于2023年11月23日进行了书面答疑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仍旧不满,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进行了书面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项目投诉符合受理流程,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正式受理了该项目投诉事宜,并启动了对该项目的调查。
2023年12月1日,我局约谈了被投诉人1、2,2023年12月2日,被投诉人1,就投诉问题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提供了参数满足三家的证明材料,证据清晰,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提供了参数满足三家的证明材料,证据清晰,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投诉未依法进行质疑,且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项投诉不予受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财政局或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安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