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碧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0 09:01|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碧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江陵县财政局依法对你公司参与《郝穴镇荆江村组级道路连通工程》(项目编号:JLX-202305-FS010)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过程中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行为进行了调查,你公司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并递交了相关情况说明,其理由是你公司受三年新冠疫情影响,人员和资金严重不足,公司恢复尚属调整状态,为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其陈述理由予以采纳,2023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对此行政处罚无异议。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行为尚属首次,结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文件精神,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四、处理结果
我局决定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8‰即5008元罚款(大写:伍仟零捌元)。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江陵县荆陵支行账号:17-27040104000535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