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财政局关于对汉兴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运营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09 00:00:00

江汉区财政局关于对汉兴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运营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15:08发布单位:江汉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汉兴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运营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泽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5号美联中心

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共3项:投诉事项1,开标流程不规范,恳请相关监察部门调取开标现场全程录像。投诉事项2,无故废标,废标理由不合理。投诉事项3,怀疑招标公司暗自操作中标,恳请相关监察部门核查比对所有标书。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投诉方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被投诉人的答复函以及实际调查情况,磋商小组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六条规定,未将无效响应文件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2.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条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了磋商文件,投诉人在磋商文件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人应当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能够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投诉方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人怀疑招标公司暗自操作中标,未提供有效证据或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财政局

202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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