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财政局关于对宜昌康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3 15:56|发布单位:夷陵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宜昌康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宜昌康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关于“夷陵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2024年度国省道养护服务项目(包五)”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在成为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出现问题”为由放弃中标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47页,“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具体而言就是: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三是社会异常事件。经调查,宜昌康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5340.88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处理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执法机关:夷陵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