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管理区)、开发区、县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助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采购项目推行实施预付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付款制度实施范围
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预付款制度实施主体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推行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5%)执行,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付款比例。
(二)明确支付最长时限。各预算单位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各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三)分类精准施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含中小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60%。
四、预付款的监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严格按照其规范性文件执行。
江陵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