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岸区建设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土建项目(京汉大道、中山大道电力通道土建工程)涉铁及桥梁监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2 16:02|发布单位:江岸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江岸区建设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土建项目(京汉大道、中山大道电力通道土建工程)涉铁及桥梁监测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春兰街89号
被投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武汉市强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田园小区后聚诚竹苑内1楼,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5楼505室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经检查,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的附件二及附件三,发现差异仅为“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项。我司对代理机构组织的2024年2月7日重新评审中将上述文件排序问题认定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五条“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提出投诉。我司认为投标文件中的排序问题非符合性审查第五条的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2:我司对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提出我司“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在符合性审查环节中不予通过”的过程及结论提出投诉。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已提交评审结果后“发现贵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五条的要求”,涉嫌严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投诉事项3:针对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称“2024年2月4日将评审结果转采购人确认……经采购人同意于2024年2月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提出投诉。
其一:我司认为重新评审程序违法。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未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了重新评审;
其二:我司认为重新评审理由违法。根据代理机构回复函,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五条的要求,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既然是“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五条的要求”,应该是符合性审查的问题,不满足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财库[2012]69号文的重新评审要求,且该通知原文是指在评审结果汇总后,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而非已经形成了评标报告之后;即使“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也不满足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依法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参照专家质证会意见,本机关认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如实填报《投标函》和《承诺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由此评标委员会依法判定其投标无效,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岸区财政局
202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