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管理区)、开发区、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加强资金支付和
(一)采购人要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要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公告会自动同步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对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网上公告及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预算单位进行通报。
三、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机制、补偿机制和惩戒机制。
(一)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或补偿。一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二是采购人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二)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江陵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