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18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8 17:25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4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晶帝学府十里河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参加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购置公路养护作业车辆项目,项目公告发出后,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提出了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项目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限定底盘品牌和型号,完全就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技术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优于的标准定义不明,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
2、投诉事项2: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将类似业绩(相关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业绩要求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3、投诉事项3:将投标人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性审查不合理,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4、投诉事项4:将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亏损作为特定资格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5、投诉事项5: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作为评审要求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且《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投诉事项6:有关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明显低于预算的,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内容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7、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蕲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委托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24年3月19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
1、针对投诉事项1:该项目文件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故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财政部留言编号8552—3624983的回复“制造商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不能规定业绩的特定金额,也不得以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因素”,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条“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故投诉事项3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违反 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故投诉事项4成立。
5、针对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故投诉事项5成立。
6、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定,故投诉事项6成立。
7、针对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故投诉事项7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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