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19 00:00:00

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9 10:32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恩施州协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金子坝村、耿家坪村金龙大道东方名都一期1幢3层303号

当事人2: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华龙城三期商业街B405号

当事人3: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

当事人4: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金桂大道现代家居城A区6号楼1单元4层410-3

当事人5:普荣造价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金山公馆25号楼2单元17层1701号

当事人6: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翡翠谷小区2栋三单元201室

当事人7:湖北鸿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新悦广场1幢1单元301号

当事人8: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怡江新城)

三、基本情况

根据恩施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情况,上述代理机构存在“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或“将服务地有办公场所设置为评分项”等问题,同时部分代理机构未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代理收费金额。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上述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上述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恩施市财政局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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