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省2023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宣恩县田间监测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25 00:00:00

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省2023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宣恩县田间监测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5 15:29发布单位:宣恩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2023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宣恩县田间监测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信达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G1606室

被投诉人:宣恩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宣恩县珠山镇人民路63号

相关供应商1:武汉安瑞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栋1楼102-026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不服,于2024年4月9日向本机关递送投诉书。经过审查,本机关决定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应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认定。
经查,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两处问题,一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填写为该项目的项目名称,未填写提供采购清单货物具体名称;二是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涉及另外3家制造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对其本身属小型企业进行了声明,另外3家制造商未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逐一填写。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第8点,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和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资格审查标准的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
2.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恩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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