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09:21|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荆州市楚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69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对你公司代理的荆州市直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经依法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不规范。
(二)采购文件中有关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规则不明确。
(三)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四)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不明确。
(五)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
(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七)评审细则中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排序等作为评审因素。
(八)采购结果公告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日期不一致。
(九)违规收取代理费。
(十)档案管理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荆州市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荆州市财政局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