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州汇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6 09:08|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恩施州汇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代理机构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恩施州汇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建始县业州镇星豪广润城消防整改项目采购中,未按照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致使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
三、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财库[2016]125号)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结果
给予恩施州汇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你公司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执法机关:建始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