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艾格美家具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5-31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艾格美家具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31 16:33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艾格美家具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荆州市艾格美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133号荆州家居建材大市场二期北面9栋1层112号(自主申报)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荆州市总工会工人文化宫(沙市园区)改造升级办公家具及器材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 JZSJ-202201-JZ018(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现就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存在问题:你公司在参与“荆州市总工会工人文化宫(沙市园区)改造升级办公家具及器材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JZSJ-202201-JZ018(2))中提供虚假缴纳社保承诺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市人社局关于<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查有关情况的函>的回复》等有关证据为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2547.96元的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509592.96元×5‰=12547.96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荆州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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