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市本级培训项目(包五:荆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培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1 16:05|发布单位:荆门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4年市本级培训项目(包五:荆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培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师友教育科技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25号楼2层201
被投诉人:荆门市教师发展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天鹅路西段25号
相关当事人:荆门市九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国华汇金中心3栋716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师友教育科技研究所(以下简称“师友教育”)于5月22日对荆门市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及荆门市九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2024年市本级培训项目,包五:荆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培训”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为:1.三家公司为一个联合体,其中两家高层管理人员监事为同一人(湖北经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尚信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张芳为一人),且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几乎一致;2.培训教育作为特殊前置审批行业,采购人没有严格把关,将无培训资质公司也列入投标范围,没有做前期要求和后期审核;3.违规评标,招标与评标没有严格落实培训管理规定,违反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管理规定,与中央八项规定冲突。投诉请求为:按真实结果重新评标。荆门市财政局经审查于5月23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于5月24日向本局提交了答复材料,5月28日本局向被投诉人、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该项目为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4家参与投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与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且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法人和委托代理人均不是同一人。本局认为湖北经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尚信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虽为同一人,但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恶意串通和禁止投标的要件和情形,师友教育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质疑投诉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湖北经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尚信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博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个联合体,具有围标嫌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回复称:教育安全培训不属于企业登记特殊前置审批事项;关于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的相应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资质许可中,校园安全教育培训不属于规定的行政许可范畴。本局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平台公布后,师友教育未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属逾期无效投诉,本局不予受理。
3.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审查,在招投标文件中,未发现采购人在采购需求、采购计划中有“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的相关要求和内容,4家参与投标供应商在具体课程设计方案中都有现场教学的实质内容,其中现场教学内容包含了观摩实践。该项目培训费用标准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对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评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标委员会专家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合规合法。本局认为,师友教育质疑投诉招标与评标没有严格落实培训管理规定,违反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管理规定,与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冲突,缺乏事实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门市财政局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