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塞山区政府
采购专员记分管理(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动政府采购专员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制定了《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记分管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记分管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采购专员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专员是指单位设立专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专员(以下称采购专员)原则上从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产生,应由本单位一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一名专职政府采购人员组成,应当保持相对固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员的记分管理。政府采购专员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也要注意行为是否规范,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受到记分或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专员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府采购专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政府采购专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等业务知识,能够胜任并全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政府采购专员应当热爱政府采购工作、有责任心。
(四)选定的政府采购专员人选应当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制,政府采购专员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一)签章备案。政府采购专员人选由采购人自行研究确定后,填写《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详见附件一)、《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详见附件二),报区财政局录入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培训。政府采购专员需定期参加区财政局每年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测试,区财政局对测试结果予以通报。
(三)相对固定。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员的,应当重新填报备案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备。
(三)主体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整改。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全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各项活动,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督促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包括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支持乡村振兴(“832平台”农副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建材采购等。
(三)协调、联络、执行、统计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项目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在线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告、组织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以及面向中小企业执行情况的公开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
(五)负责指导本单位关于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系统工作。
(六)负责组织询问、质疑答复,督促项目经办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负责项目质疑处理过程和答复结果,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配合区财政局汇总收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评工作相关资料。
(八)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做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专员的权利:
(一)了解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专员工作要求:
(一)自觉加强学习,主动提升业务能力。政府采购专员要认真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主动学习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和知识普及,营造依法规范采购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专员要坚持监督与执行相分离、采购与验收相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补位和问责制度,政府采购专员必须与项目经办人员岗位分设、密切配合、互为监督、相互制约。
(三)强化过程控制,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政府采购专员要代表本单位切实履行好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过程控制、合同公开、合同履约验收、合同支付等职责,突出对经办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内部监督,并对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严格把关,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进行,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效益。
第三章 记分考核
第十条 记分考核是对采购人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 12 分。
第十二条 采购专员违法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程度,分别记 3 分、6 分和 12 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三条 采购专员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十四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的采购专员进行约谈并对采购专员所属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三),采购专员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专员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整改计划积极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采购专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提升采购专员业务素质,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等。
第四章 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十六条 采购专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
(一)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情形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于采购活动30天前未公开采购意向;
(二)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未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合同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的;
(四)未本着“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五)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实施绩效管理;
(六)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完成备案;
(九)未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十)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专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二)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三)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四)未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有效答复;
(五)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六)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七)在财政部门组织的检查等工作中,不配合财政部门的;
(八)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第十八条 采购专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与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该政府采购专员记分管理自 2024年6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