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白云路油烟改造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11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白云路油烟改造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1 15:28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白云路油烟改造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松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建设路51号

当事人2: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融大厦1108室

当事人3: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工业区齐赞路108号之一(住所申报)

三、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日至6日,松滋市财政局分别收到三封关于白云路油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BXC-2024-15)中标结果的举报信(函)。6月7日,收到荆州市财政局《移交函》——关于白云路油烟改造项目中标结果的举报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举报事项一。
中标结果公示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制造商信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标的货物静电油烟净化器,制造商为广东宝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并不存在;采购标的货物风机,制造商为广东联风达风机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并不存在。
(二)举报事项二。
中标结果公示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一、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中部分产品未做声明,却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参加松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白云路油烟改造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属于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未声明产品如下:3. 一体式控制箱、4.消音器、5. 防火止回阀、6.通风管道、7.设备底座、8.安装辅材。上述产品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做声明,无法确认是否为中小企业生产制造,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二、3.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标的属于:工业”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举报信后,向采购人松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本机关对举报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24年7月1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3名)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举报事项一。
经审查,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广州市宝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等资料、广东联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名称存在明显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名称与提供的资料前后不一致,属于填写错误,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但不足以证明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关于举报事项二。
经审查,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佛山市喆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没有声明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具备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此外,发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不符合采购项目《分项报价表(按清单报价)》相关要求,没有列明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做出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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