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护眼灯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2 16:32|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护眼灯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楠鸿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机场还建小区4排4栋一层至二层
被投诉人:巴东县教育局
地 址:巴东县信陵镇神农溪社区巴东大道10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投诉人对巴东县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护眼灯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422823202401000092)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诉称:1.投诉人认为评审小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本次采购中标(成交)结果不合法。2.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不作为、乱作为,评审专家不专,枉顾质疑人的质疑事实对不同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法律规定,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顾若惘闻未进行据实答复,敷衍了事。
(三)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涉及的同类问题合并为: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取得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的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不应通过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但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致使其中标。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涉及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顾若惘闻未进行据实答复,敷衍了事的问题分别进行审查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属无效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五、其他补充事宜
巴东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