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鹤峰县中心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中心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之新住院综合楼医疗设备(一期)项目建设采购(包5)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23 00:00:00

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鹤峰县中心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中心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之新住院综合楼医疗设备(一期)项目建设采购(包5)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3 09:40发布单位:鹤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鹤峰县中心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中心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之新住院综合楼医疗设备(一期)项目建设采购(包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1#厂房第1幢3单元9层1号

被投诉人: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松树坪村高新区国药物流园(悦融湾与环城路路口)1幢(综合楼)101-50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鹤峰县中心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中心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之新住院综合楼医疗设备(一期)项目建设采购”(项目编号:FZHB-0472404-040,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第5包的中标单位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参数存在大量负偏离,涉嫌虚假响应。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5日递交投诉函至鹤峰县财政局,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受理后,我局对投诉事项所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采购人鹤峰县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评审。2024年7月5日,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项目包5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评审,并出具了复核说明,其中载明:
1.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技术参数部分第1.2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11条、第5.7条,共计11条出现负偏离。按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技术参数部分应扣分11项,原评审扣分4项,在评审中存在技术部分少扣7分的情况,经修正后得分为80.09分(第一名);
2.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参数部分第5.7条出现负偏离。按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技术参数部分应扣分1项,原评审扣分0项,在评审中存在技术部分少扣1分的情况,修正后得分78.56分(第二名)。
经审查,被投诉人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品牌“登特菲”,规格型号DFT-4D-COMMANDER产品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情况属实,但技术参数负偏离为11项,并非投诉人指出的14项。同时,被投诉人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生产厂家印制的产品彩页或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发现篡改技术参数的情形,且招标文件载明技术参数允许偏离,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向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达了《鹤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先告知书》。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中标商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仍然涉嫌虚假谋取中标;中标商仍然存在未复核出的技术偏离;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在第5.7条出现负偏离,要求:1.请求由登特菲制造商厂家出具文字正面回复,做出技术参数明确的技术参数逐条澄清,并对矛盾参数做出说明;2.中标商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仍然涉嫌虚假谋取中标!请求剥夺中标身份;3.恢复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第5.7条的响应情况,重新评定得分”。我局经审核认为:1.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由登特菲制造商厂家出具文字正面回复,做出技术参数明确的技术参数逐条澄清,并对矛盾参数做出说明”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经查阅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参与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存在部分参数标明响应而实际有负偏离的情形,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仍然涉嫌虚假谋取中标!请求剥夺中标身份”“恢复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第5.7条的响应情况,重新评定得分”的申辩要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即被投诉人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武汉骏康永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即被投诉人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鹤峰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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