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对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24 00:00:00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对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4 18:04发布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在中标后放弃中标。经我局调查核实,“咸宁市中医医院设备采购包3(特色重点医院设备B项目编号:SZZX-202312ZC-121003)的政府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恒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2024年2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该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你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5月10日向采购人咸宁市中医医院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理由为所投产品中XZ-1中药熏蒸机己停产。经采购人了解该理由不成立,但你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处理结果

一、对百色市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68.69万元5‰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8434.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日期

20240724


执法机关: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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