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陵县财政局 2024-07-25 00:00:00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管理),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工作,推进全县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参与江陵县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以下简称“四方”)。

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四方”主体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建设、开发、维护江陵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负责将评价结果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

第五条 县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四方评价”培训,指导“四方”主体进行评价工作

  评价采用互评方式进行,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每一项目被评价对象满分300分,每类评价主体评价时最高分为100分。

  评价内容

(一)对采购人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

(三)对评审专家评价。主要包括评审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四)对供应商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价时间

(一)对采购人评价。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评审专家评价。评价节点设置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供应商评价。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人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评价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逾期不评价的系统默认评价满分

  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机制,营造政府采购绿色生态和良好诚信氛围。建立常态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评价得分270分(含)以上为优秀,240分(含)至270分(不含)为良好,180(含)至240分(不含)为一般,180分(不含)以下为差。

(一)采购代理机构信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对象。

(二)采购人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公示,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采购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采购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三)评审专家评价结果运用。财政局每年未将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及评价等次上报省财政厅并建议省财政厅将评价等次为一般或差的评审专家降低其抽取概率,对评价结果为差的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一年内评审5次以下的评审专家不纳入结果运用对象。

(四)供应商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供应商,根据其评价实施分类监管,采购人对其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评价人及被评价人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对超出时限或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或者无明确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十  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  参与评价的各方主体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评价,不得恶意评价。对于故意恶评或串通好评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评价资格。

第十  若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发生变更,评价对象须及时上传相关资料,未及时上传、变更相关信息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获取信用分的,各评价对象自行负责。

第十  本办法江陵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陵县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评价)

2. 江陵县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代理机构评价) 

3. 江陵县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专家评价)

4. 江陵县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供应商评价)

      5.评分计算公式及示例

 

 

 江陵县财政局 

              2024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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