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财政局关于对石首市乡村振兴农村学校清凉工程空调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5:09|发布单位:石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石首市乡村振兴农村学校清凉工程空调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文化街80号
被投诉人:石首市教育局
地 址:石首市解放东路305号
三、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投诉人向项目采购人石首市教育局就石首市乡村振兴农村学校清凉工程空调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后。因对答复内容不满,投诉人于2024年7月16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予以受理。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一:采购人将“七星级及以上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事实上的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以特定行业、特定时间段及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不再办理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事实上的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对我公司的质疑回复中存在明显的偷换概念,并未对我公司的质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回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关于石首市乡村振兴农村学校清凉工程空调采购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石首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