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财政局关于对郧西县2024年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6 11:17|发布单位:郧西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郧西县2024年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湖北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郧西县土门镇家竹村四组
相关当事人:湖北中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1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未响应和符合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条件。
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被投诉人1依法纳税、社保缴费记录及供应商根据《郧西县推进政府采购“承诺+信息管理”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财采发〔2024〕34号)提供相关承诺函适用法律有误等提出质疑。调查情况:1.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出俱的《无欠税证明》(郧西税无欠税证〔2024〕14号),证明该公司无欠税现象。该公司实有工作人员3名均缴纳了社保(有缴纳凭证),故该公司不存在欠缴税款和欠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2.郧西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第59项“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于2024年4月29日印发了《郧西县推进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西财采发〔2024〕34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本案供应商选择只提供承诺函的作法符合政策规定。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不具备开展建设施工和安装的能力和范围。
调查情况: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投标人,在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就获取了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对该采购文件有异议应在获取采购文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即2024年5月27日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你公司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时间为2024年6月8日,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超过法定质疑期视为你公司对该采购文件无异议。另外,该项目采购文件在投标需知中规定项目属性为货物,在采购需求中的交货方式并未对基础笼的制作提出任何资质和范围的要求。投标人须知30.1“评标办法”也明确约定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即可。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和评分单项细则的情况和结果进行回复。
调查情况:从2024年5月起,我县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进入汇聚平台实施操作,评审结束后,你公司可以通过系统客户端查询自己的评审得分和排名,至于你公司所提到的报价和评分单项情况汇聚平台没有这方面的服务,代理机构只负责在操作系统内完成评审流程。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未公开成交标的规格型号、单位、服务要求等。
调查情况:通过代理机构6月4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中标公告可以看出,规格型号一栏确实只公示了“高6米”,存在没有完整的将该产品规格型号、单位、服务等内容表述清楚。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在“国家级政府采购”平台上公布、提供虚假商标信息。
调查情况:江苏星思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湖北强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了《代加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江苏星思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北强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代加工企业,为湖北强国能源开发公司代加工太阳能路灯,经江苏星思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代加工产成品商标为“星思航”。而湖北强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又授权湖北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代理经销商,《投标邀请》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故湖北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不是“星思航”产品的制造商,但该公司有权销售“星思航”产品,不属于提供虚假商标信息行为。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调查情况:湖北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企业自主采购项目无需在指定官网发布中标公告和合同公告,但业绩确实存在。评分标准也未对供应商业绩来源做任何要求,只是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本项目业绩,评审内容的评审结果也并不全是满分,所以评审均符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与事实不符
调查情况:该项目属性为货物,供应商无需提供有关建设施工方面的资质.该投标人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员工总人数为16人,经调查实为3人,其余人员均为临时聘请人员。项目经理人员2人,经调查无具备项目经理资质人员。该基本情况表中部分数据不实,但基本情况表不是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须前置条件,也不是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必要条件,不影响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不属于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虽然基本情况表不影响项目的评审结果,但该表中部分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
调查结果: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处理如下:
(一)、给予湖北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警告。
(二)、给予湖北中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警告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扣3分处罚。
(三)、驳回其他投诉请求。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郧西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郧西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