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恩施高中2023年空调采购(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9 17:03|发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恩施高中2023年空调采购(二次)(项目编号:ESZZ-202311ZC-001-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恩施东方电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恩施市欧亚达家居广场
被投诉人: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级中学; 2.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方家垭口;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供应商1: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文化街80号
三、基本情况
(一)2024年4月23日,“恩施高中2023年空调采购(二次)(项目编号:ESZZ-202311ZC-001-1)”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询价,预算金额为61.824万元。投诉人为供应商之一。成交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对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回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所投货物制造商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不属于生产企业,更不能为所投空调货物制造商。
2.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不在小微企业名录中。
(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后,要求被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回复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相关供应商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未作出投诉答复。
经查,恩施州采购中心受恩施高中委托,就“恩施高中2023年空调采购(二次)(项目编号:ESZZ-202311ZC-001-1)”以询价方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目前,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核查,由于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海口市龙华区,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海口市龙华区科工信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开展调查鉴定,龙华区科工信局收到后未予回复。
经调阅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恩施高中2023年空调采购(二次)”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内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上均载明品牌为“夏听枫”空调的生产企业为邯郸夏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制造商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回复函》,函内载明“一、3P空调(方形柜机)(品牌:夏听枫,型号规格:KFRD-72LW/ZBpMN1XF-E2 220V~50Hz R32)和1.5P空调(挂机)(品牌:夏听枫,型号规格:KFR-36GW/VHG1EBK-E 220V~50Hz R32)的制造商均为本公司制造,商标证书详见附件。二、我公司以上两款产品均为邯郸夏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我公司与邯郸夏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委托关系。以上两款产品均为邯郸夏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但不存在控股关系。”《回复函》后附相关产品《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显示“夏听枫”品牌的注册人为四川江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2023年9月12日,四川江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商标转让给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规定,上述鉴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制造商为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且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使用自己的商标,但生产企业为委托的邯郸夏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并非听枫(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制造商主体即商标主体和生产企业主体不一致。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本案中,四川营珊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之规定,不能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一)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恩施高中2023年空调采购(二次)(项目编号:ESZZ-202311ZC-001-1)”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如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财政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查,但相关主管部门未予认定,该投诉事项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