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8-21 00:00:00

各镇(街道)、区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精神,区财政局于2023年8月23日印发了《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延期付款约束机制的通知》(荆区财采发财〔2023〕11号),对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付款作出了明确要求,结合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现就我区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适用主体

  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制度的适用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的执行和管理。

三 、工作要求

  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线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对于拟实施预付款的采购项目,合同条款中须详细说明预付款比例及预付款支付时间。

(一)明确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7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付款比例。

(二)明确支付时限。各预算单位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应当在收到发票5日内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将资金支付压缩到1日内。

(三)分类精准施策。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70%。与突发灾难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 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0%的资金。

  以上内容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或相关采购文件中列明。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 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四 、预付款的监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 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财政局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 购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力、执行缓慢、效果不佳的采购人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压缩单位下年度非刚性支出等措施督促整改。

 

 

2024年7月18日

 

  • 荆区财采发[2024]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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