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公安局2024年度红绿灯及非现场执法系统维护项目第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7 08:39|发布单位:浠水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浠水县公安局2024年度红绿灯及非现场执法系统维护项目第三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1.浠水县政府采购中心;2.湖北林强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1.浠水县清泉镇旭日路1号市民之家南楼三楼;2.浠水县清泉镇望花山村4组27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浠水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浠水县公安局2024年度红绿灯及非现场执法系统维护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 421125202406000014)的投诉书。本机关于7月31日依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响应文件未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根据《磋商公告》第一项的项目名称为“浠水县公安局2024年度红绿灯及非现场执法系统维护项目第三次”,根据《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一项的项目名称为“浠水县公安局2024年度红绿灯及非现场执法系统维护项目”,说明《磋商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根据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各供应商的项目名称依然存在上述歧义和重大缺陷。根据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被质疑人2和供应商“湖北言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服务期为“90日”,即工期(服务期限)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投诉事项二: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在“国家级政府采购”平台上公布被质疑人2的综合评分法得分为87分,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项“评分标准”的细则,在被质疑人2没有在官网可查的类似业绩情况下,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得分不可能为满分情况下,被质疑人2综合得分为87分无标准依据。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1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答复。投诉人在《质疑书》中提出了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及相关依据及理由,并通过邮政书面送达方式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签收了投诉人的质疑书,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视为对投诉人质疑书中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自认。
投诉人请求:1、对被投诉人1的行为扣分、罚款、禁采。2、对案涉项目参与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依职权调查取证后依法予以处置。3、投诉项目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未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向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供应商湖北林强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言顺商贸有限公司最终报价服务期为90日,不满足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1年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按照本项目评分标准,企业业绩并没有要求在官网上可查,评审小组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分,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湖北林强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87分无标准依据,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项目于2024年6月20日至6月26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7月1日在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开评标,并于当日下午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投诉人于2024年7月6日以邮政EMS的方式向被投诉人1寄送了《质疑书》,被投诉人1于2024年7月8日收到《质疑书》,2024年7月16日以顺丰速递的方式向投诉人寄发了《回复函》,并电话告知了投诉人,根据快递查询记录显示,邮寄的《回复函》于2024年7月18日由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冯军签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已在质疑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浠水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