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财政局关于对刘勇、裴振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7 16:39|发布单位:公安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刘勇、裴振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荆州市审计局审计反映公安县乡村振兴局“虎西片区物流体系村级网点建设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AFSCG-2023-0043)评审过程中存在:1、未按磋商文件评审方法打分;2、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审查不严的问题。
经调查,该项目由评审专家刘勇、裴振和采购人代表邓科组成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存在:1、在技术参数评分中未按磋商文件评审方法打分,此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第二十三条中关于“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式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2、未发现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现行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第二十三条中关于“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式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对未按磋商文件评审方法进行评审,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5.客观分评审错误”。
对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现行规定,根据《湖北《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6.其他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对评审专家刘勇、裴振履职评价各扣7分。采购人代表邓科由采购人公安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执法机关:公安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