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将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4]5号)、《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黄营商办发﹝2024﹞13号)文件精神,省、市两级要求在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中,将采购单位依照法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4]5号)
4.《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黄营商办发﹝2024﹞13号)
二、考核内容
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同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已签订的合同。
三、考核对象
考核区直各预算单位,其中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一级主管预算单位考核。
四、考核方式
区财政局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合同预警数据内容,将定期通报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公开的情况,并设置百分制考核,以一级主管预算单位为考核对象,采购项目合同未及时公开的,一个项目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对未及时公开5个项目以上的单位,区财政局将约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处理。
五、考核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应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把握考核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专员作用,加强对采购合同信息公开环节的内部监督和严格把关,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合同公开职责,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管理,积极引导。一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