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塞山区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08-30 00:00:00

关于印发《西塞山区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 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采购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了《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2024年版)

 

 

 

 

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

202456

 

 


 

 

附件

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4年版)

 

一、关于绩效评价概况

1、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 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3、西塞山区区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指引。

4、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5、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 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 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

6、区直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7、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 划;

(4)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5)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办法,与 项目有关的业务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6)项目设立的依据和目标,相关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档 案、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报告,相关统计报表、总结 报告等材料;

(7)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 稽核报告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关于绩效评价内容及方法

8、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 公正性;

(3)政府采购结果与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4)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5)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6)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9、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 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10、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 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 —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 60分以下为差。

三、关于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11、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 市直各单位全覆盖自评,根据市财政局统一要求,按照《政府 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填报自评表或者撰写自评报 告,市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涉及重点 项目的市直单位还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12、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 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13、本指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 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14、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15、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 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 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 务对象参与。

16、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 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评价结论及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7、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 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 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市直各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18、直各单位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 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19、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

20、直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 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自评结 果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1、财政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评审结果为差、自 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的项目予以通报,将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以及自评质量抽查结果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22、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重点评价工作完成后, 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单 位应当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 况。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重点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 部门。

23、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 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 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 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 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对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相近、资金 使用方向类同的项目适当进行整合,实施联合集中采购。

24、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 直接划分为“差”。

25、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 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五、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责任

26、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政府 采购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 察机关。

27、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 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指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8、直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要按照本指引规定组织开展 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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