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财政局关于对杜山镇集镇道路亮化工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02 00:00:00

鄂城区财政局关于对杜山镇集镇道路亮化工程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2 10:06发布单位:鄂城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杜山镇集镇道路亮化工程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86号鄂州疾控中心疾控小区1栋101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对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集镇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LZJ-ZFCG-2024-002)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磋商公告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局结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集镇道路亮化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涵盖了照明工程,完全满足项目需要,资格条件中不需要设有专业承包资质。投诉人要求采用特定主体资格专包资质代替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进行招投标活动,引用法律依据不清,驳回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二)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本项目磋商公告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虽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一定的关联,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不适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但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没有规定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资质,只任选其一即可,而最终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对该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均有响应,都提供了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以上特定资格条件并没有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维持中标结果不变。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城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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