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东西湖区新设企业印章刻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0 00:00:00

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东西湖区新设企业印章刻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0 17:37发布单位:东西湖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设企业印章刻制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维楚印章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园新村文家里360号

被投诉人:湖北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1号涌金花园2幢2层201-203室

相关当事人: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11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内容定义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2、本次招标项目即使将内容错误定义为“服务”而非“货物”,则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同样适用法律条款错误;3、本次招标项目即使采购内容错误定义为“服务”而非“货物”,则评标方法同样适用法律条款错误;4、本次招标项目即使采用“质量优先法”进行评分,则评分标准适用法律条款错误;5、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义务和职责,践踏了自己制定的招标规则,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选择性回避和逃避,甚至帮助入围供应商的虚假行为找借口找理由;6、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此次招标的评审小组未按规定依法组建;7、招标方无视财政资金被非法套取的风险,不认真负责审核入围供应商的经营背景,导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和隐患。投诉请求:请重新订立更符合实际的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3、4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6、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7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东西湖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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