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西塞山区政府采购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4-09-13 00:00:00

西财发【2024】14号


西塞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西塞山区政府采购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湖北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西塞山区政府采购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 

 2024年99

 

 

西塞山区政府采购采购人内控建设

分级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优化我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湖北省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机制、规范完善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清晰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处(科)室,承担本单位采购主体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办公室、财务、法规、业务等(包括机构和岗位,下同)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采购人应设置政府采购专员岗位,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等部门有效衔接,确保“钱、物、事”的管理权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支付等高风险、重点环节业务实行“一事多员”,原则上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第八条  采购归口处(科)室主要负责:

(一)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制定,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解释、宣传,组织业务培训;

(二)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意向以及采购合同公示;

(三)根据本单位采购预算,汇总并审核本单位提出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四)组织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的审查,采购方式调整审核,确定采购人代表,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

(五)受理、答复本单位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六)协调配合业务处(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七)其他本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

(一)向归口处(科)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调查,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开展单一来源、进口产品等相关论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三)编制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牵头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绩效自评价;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处(科)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条  财务处(科)室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四)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信访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建立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分权审核机制。对信息公开、合同签订、答复询问质疑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应细化时间节点、确保办理时限。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将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纳入研究与决策机制。具体包括: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单一来源等。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等重点环节应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外,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部审查制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做到应编尽编,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采购预算编制应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分类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政府性资金安排;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创新产品、绿色发展、扶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报经本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事项,在“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预留份额、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报经本单位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开展。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报丙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符合文件规定情况,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核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原则上应于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特殊项目除外)。

 

第五章  代理机构委托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综合考虑执业能力、评审场所、业务需求等因素,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十六条  属于《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法定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建立采购代理协议的内部审核制度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委托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制度,完善委派人员对专家抽取、现场评审监督机制

 

第六章  采购文件编制

 

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参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招标文件格式范本,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以及我省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具体措施,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应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节能环保政策要求,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七章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所属单位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

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本国产品性能基本满足需求,但设备性能、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的,可申请采购部分进口设备,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比例。

第三十五条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开展。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汇总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范要求,全面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秘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自行开展采购(不包括财政部门明确的框架协议)。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结果确定制度,并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除财政部规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采购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中标供应商如需办理政府采购贷款业务,采购人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章  履约和验收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充分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提高履约验收效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也可以邀请项目实际使用人、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应结合采购项目实际,对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尽量缩短合同支付的时间,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该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

 

第十二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会同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组织专人及时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可会同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九条  采购项目因被投诉,在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采购人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做到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五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含音像视频等)、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章 采购绩效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采购归口处(科)室会同财务、业务等处(科)室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采购归口处(科)室负责对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财务处(科)室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对采购归口处(科)室的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

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涉及民生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单位重点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保证评价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采购归口处(科)室应当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报本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 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的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全程接受内部监督。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应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十六章    

 

第五十八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各采购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遵照相关要求。

第五十九条 各采购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内控建设分级管理相关制度。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西塞山区财政局解释,自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或者规定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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